會章

最後修訂日期:2021年11月19日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仔浸信會呂明才書院家長教師會」。

(2)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香港仔鴨?洲利東?道十八號。

(3)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
(b)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c) 討論共同關心學校的事宜。
(d) 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4) 會員

(a) 會員資格:
   (i) 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稱為家長會員。
   (ii)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稱為校方會員。
   (iii) 學生已離校的家長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唯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以下「全體會員」、「會員」是指家長會員及校方會員,並不包括榮譽會員。

(b) 各家長會員有權選舉理事及被選為理事,並有權選舉家長校董及被選為家長校董,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c)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

(d) 家長會員須於入會後的兩星期內或於入學時繳交會費港幣100元正。

(e) 除(d)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發展會務。

(f)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5) 組織

(a)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理事會組成。

(b)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開會一次,稱周年會員大會,周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常務理事會處理。

(c) 周年會員大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開。

(d)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大會主要內容包括:
   1. 常務理事會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2. 對提交議案作出表決。
   3. 確認新任期的常務理事會。

(e) 在特殊情?下,常務理事會在接獲最少20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必須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14日送交各會員。

(f) 所有會員大會(周年或特別)的法定出席人數為30名會員。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則須改期進行,並最少以七天前通知各會員出席;若仍不足出席人數者,則以是日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各項議決案須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即為有效。

(g) 常務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其中7名為家長會員,稱為家長理事,須透過選舉產生、6名為校方委員,稱為校方理事,由校方委任,當中校長為當然副會長。

(h) 常務理事會組織:
   (i) 會長一人(家長會員)
   (ii) 副會長二人(校長及一位家長會員)
   (iii) 義務秘書二人(校方會員)
   (iv) 義務財政一人(家長會員)
   (v) 委員七人(三位校方會員及四位家長會員)

(i) 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半數的家長會員及半數的校方會員。

(j) 常務理事會任期:家長理事的每一個任期均為二年(以十一月周年大會作劃分)。連選得連任,而校方理事則沒有任期限制。學生就讀中六的家長理事是屆仍需履任至該學年的8月31日。候任理事必須出席周年大會前的理事會議,確保順利交接。

(k) 常務理事會職責:按本會宗旨,推動及策劃各項活動。負責財務的管理及常務理事會的籌組事宜。

(l) 任期內如有理事離任出缺超過三個月,常務理事會可進行補選理事,以填補出現的空缺,補選的理事將履行餘下的任期。常務理事會也可決定將空缺懸空至任期完結。

(m) 常務理事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邀請其他會員列席會議。

(n) 在同一屆任期內,一個學生家庭不可多於一名家長會員出任常務理事會的理事。

(o)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理事會),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p) 常務理事會的理事均為義務人員。

(6) 財政

(a)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 義務財政須於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c) 常務理事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d) 常務理事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會長、副會長、財政三人中兩人簽署,方能生效。此二人中,必須一為家長理事,一為校方理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財政可存管小額流動現金備用。

(e) 財政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

(f) 本會如有負債,則常務理事會的理事須負上責任。

(g) 本會財政年度以常務理事會任期為限。

(7) 核數

(a)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賬目一次。

(b) 義務核數員於核妥賬目後,須在結算表上簽署,然後交由財政提交周年會員大會中通過之。

(8)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b)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