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
「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解釋
法團校董會的組成:
.是一個由辦學團體校董、校長、教員校董、家長校董、校友校董、獨立校董組成,以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形式設立的校董會,其能夠以本身名義享有法律權利及承擔法律責任。法團校董會與校監以至個別校董,在法律上是不同個體。
法團校董會的職權:(教育條例第40AD , 40AE , 40AF條)
.管理學校;
.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計劃及管理學校的財政及人力資源;
.為學校的表現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
.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生教育;
.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僱用教職員及非教學職員,並決定其服務條款及條件;
.以受託人身分處理從政府獲取的經費及資產;
.開立和操作銀行帳戶;
.按適宜的條款申請和接受任何補助金,亦可尋求和接受捐贈;
.訂立合約,協議或安排。
(註:法團校董會在行使權力時須遵守《教育條例》、資助則例及相關指引。)
選舉工作細則:
選舉工作時間表;
選舉方法;
候選人提名開始及截止日期 (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投票開始及截止日期;
投票方法;
點票日期及方法;
公布結果日期及方法;